潜山市(天柱山) 文化旅游协会
潜山市(天柱山)文化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潜山市(天柱山)文化旅游协会(Tianzhushan Culture Tourism Association of Qianshan C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潜山市文化旅游行业的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维护文化旅游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团结社会力量,为创新文化旅游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文化旅游首位产业建设,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经潜山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本会接受潜山市文化旅游部门业务指导和潜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潜山市天柱山大道112号邮编:246300 电话:89366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文化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营造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环境。 (二)建立行业管理约束机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诚信体系和文明旅游建设,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旅游服务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标准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潜山市文化旅游行业标准。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市场情况的调研,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行业检查,行业信息发布,协调价格争议等工作。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潜山市文化旅游专家智库建设,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联合营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实施全市旅行社等级、旅游饭店星级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复核工作。 (六)对潜山市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七)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和文化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会展招商、文化旅游展览、人才培训、技能大赛、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和会员表彰等工作。 (八)建设“互联网+文化旅游协会+会员企业”的服务平台,为会员、游客、文化旅游从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编辑发布潜山市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及相关刊物。 (九)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协会事务,协调会员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事项,携手潜山市文化旅游各相关专业协会共同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收个人会员和聘请少量荣誉会员。团体会员主要是从事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与文化旅游密切相关的单位。个人会员主要是多年从事文化旅游事业以及对文化旅游事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 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荣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在发展潜山市文化旅游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文化旅游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荣誉会员发给荣誉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资料、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指导、协调,遵纪守法,支持、配合并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缴纳;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会员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1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旅游业务或文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授权秘书长签署。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会费; 2、政府资助和文化旅游事业补助; 3、社会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